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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不管,中新网武汉9月25日电 (卢琪)昙华林修缮一新,城墙光影秀讲述武昌古城故事;“里份建筑博物馆”咸安坊入驻品牌首店,“变身”时尚生产街区;540余岁“汉阳树”住进“新家”,成为汉阳古城文化轴上一颗明珠…… 近年来,武汉零碎推动武昌古城、汉口历史面貌区等历史街区的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既生存老屋子、老街区的历史“肌理”,又引入新业态、新性能,吸收旅客络绎不停,在城市周游中探访武汉奇特文脉。 古韵与诗...
立即,数据显示,天下2025届高校毕业生达1222万人,同比增加43万人,而明年毕业生人数估计再翻新高。正在搜索引擎搜寻“大老师就业”能够看到,从中间到地方,各级党委和当局都把年夜学生失业任务摆在优先地位。 从今年春招到暑假,再到刚开始的新学期,教育部出台多项步伐,相继面向结业生进行“国聘行动”、“百日冲刺”动作、电子商务行业招聘活动、就业能力提拔“双千”设想、已经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为救济学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各高校正从新生退学到毕业离校,构建起全链条、全流程的失业服务系统,为年夜学生稳步迈向职场、实现人生代价保驾护航。 应届毕业生 组织进企口试定向发掘岗位--> 为帮助应届结业生高效对于接优良岗位、实现高品质就业,多所高校积极举动:北京科技年夜学锚定学科特征,构造学生走进重点企业开展示场面试,打造“访问-实习-录用”快捷通道;中央财经年夜学、中国国民大学等高校院系则深挖资本,定向发掘岗亭并举办“小而精”专场应聘;北京交通年夜学更设立专项处分金,疏导结业生投身西部与下层。一系列精准举动从高校兼顾、院系发力、政策激励多维度动手,为毕业生求职保驾护航。 李占魁没想到,自己在结业季投出的第一份简历就精准“掷中”,四个星期的练习期满,经由狡辩考核后,他将有能够收到宝钢股份的登科关照书。结果会在9月出炉,而这个时间,正是大部分应届毕业生方才开始秋招的时候。 他的高效求职路源于北京科技年夜学“钢铁强国路”企业访问调研活动。北京科技年夜学就业指点中间副主任胡琳茹告诉北青报记者,“钢铁强国路”企业走访调研流动是三方志愿独特匆匆成的。一方面,企业愿望能更早、更深入地认识学生;此外一方面,学生也心愿偶然机去企业实地参不雅,而高校自身也在开展访企拓岗活动。在此配景下,北京科技年夜学“钢铁强国路”企业访问调研静止在2024年推出,由校向导带队构造应届毕业生走入行业一线,访问重点企业,领会各方就业需求。该校失业指导服务核心副主任胡琳茹介绍,今年,学校组建了12支就业先导团队,300余名师生分赴全国15个省份,访问了40余家重点企业。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去年,19名优良学子在现场收到了企业发放的首批录用关照。今年仅宝钢股分一家企业,就有13名北京科技大学同学进入暑期实习中,顺遂的话,他们有能够正在实习后患上到企业发放的录取告诉书。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党委副布告杨中英告诉北青报记者,学院踊跃织密校企合作收集,依靠学院“企业行”流动积极拓展企业资源,增强与业余相干行业以及企业的合作分割,增加师长老师练习待业岗亭机会,让门生走进合作企业展开研学研行,拓宽教师视线,晋升弟子职业素质和待业能力。通过校友讨论、企业来访、定向雇用、访企拓岗等“请出去”与“走进来”相连系的门路,与企业创设练习实践基地,为先生练习失业提供有力反对于。 杨中英介绍,学院还创建了优质雇主单元名录,动静维护合作企业数据库,开展校友地点企业定向举荐。在鼓励以及催匆匆毕业生积极加入学校举办的双选会基础上,学院定期开展小而精、专而优的小型专场招聘静止,提高校园招聘流动实效。 中国群众大学在拓宽就业渠道方面注重发挥院系力气,各院系别离学科业余特性举行大量雇用活动,挖掘定向待业岗亭。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中国人平易近年夜学招生赋闲处及各院系访问高品质用人单元410余家,为毕业生定向挖掘就业岗位1100余个。尤其是各院系结合学科业余特色,共举行180余场招聘活动,发掘定向待业岗位1900余个,参会门生5900余人次。学校还重视保护对于接近百家前锋人才就业练习理论基地,将更多适配性高的优质单位纳入合作范畴。 从黔北山区走到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25年应届毕业生胡云挑选回到他乡,入职中国铁路成都局团体有限公司贵阳南站。在贵阳南站货运编组场的寒夜里,一位工人师傅指着积存的黔西北山货感叹:“要是调度系统再快些,这些腊肉菌菇早该送到粤港澳的餐桌了。”这句话深深震动了胡云,他愈发清晰,改不雅家乡需要真学识、硬本领。 胡云是北京交通年夜学前往下层就业的先生代表之一。近些年来,北京交通年夜学以“国度所需即为交年夜学生所为”的待业导向,制定学校“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路程门路,实现对于西部地区全遮盖,指导各学院聚焦学科专业特性以及区域产业成长需要,被动与广西、云南、四川等西部地区用人单元洽商对于接,鞭策校企联合培养重点畛域急需紧缺强人以及拔尖创新强人、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着力晋升毕业生服务西部地域经济社会进展的人才供需适配度。 为了鼓励更多毕业生前往西部、返回下层就业,北京交通年夜学履行“典范树模鼓励工程”,学校设立了下层就业专项处分金,重点对于到西部地区、下层一线、重点领域就业的结业生,赐与2000-40000元不等额度的资金奖励。每一年评比奋飞奖,举行基层工作训练营。2024届,下层就业人数同比增长33.6%,西部地区就业人数同比增长10.7%,一名毕业生被西藏自治区专项招录名目任命。2024年,学校发放嘉奖金60余万元,167名先生被授与奋飞奖。两名师生获评“天下高校卒业生基层失业卓越奖学(教)金”。 正在校生 提早布局职业退学开端策划 寒假里,北京交通年夜学2025级新生吴紫涵(化名)愉快地拆开登科告诉书时发明,随报告书一起寄来的还有一份《2025年夜学生职业发展自助手册》,让他颇为不测:“职业教导这么早就开始了吗?”北青报记者在采访中发明,近年来,越来越多高校意识到,就业任务不能只针对于年夜四学生,就像“教诲要从娃娃抓起”同样,待业要从年夜一复活入校时开始抓起,辅助学生及早明白自己的专业、及早布局未来的职业生涯。 吴紫涵在办理重生报患上手续后发明,自己以及一切新生一起,需完成两学时的线上职业生活规划先导课。据该校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主任张博介绍,新生常常对于年夜学业余缺乏了解,并且退学一年后就面临大类业余分流,以是学校要帮他们尽快认识自己的业余及相关职业,对年夜学生活甚至未来的职业生活及早布局。等到退学后,另有全校开设的21门校院两级线下就业指导类课程,包含生活布局、就业教导、职业能力专题提升、守业教导等内容。其中面向本科生14门、研讨生8门。 正在北京科技年夜学,职业生活教诲融入到本科生全过程培养中,甚至重新生入校军训时就最早了。胡琳茹汇报北青报记者,学校在重生军训时推出了“新生体验日”活动,让新生用半小时光阴体验年夜学四年的生存,并对将来发展做出选择。有的同学抉择了没有断进修,但正在体验后发现并不适合自己。在她眼里,比起提拔先生求职本事,高校正在帮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不雅念中起的作用更加主要。比方如今一些老师一味求稳考公考编,便是就业观点出现了效果,高校应当增强指导,让学生看到分比方职业抉择的能够性,叫醒他们职业生涯的灵感。 北科年夜开设的全校必修课《大学生职业倒退与就业指导》贯通本科四年,凭据分歧学年学生的生涯困惑睁开系统的课程学习。课程之外,学校还成长更有针对于性的周三就业帮、周四工作坊、周五锻炼营,立体盘绕式处置学生的生活困惑。到了寒暑假,“抢跑计划”“迎战秋招”“研后冲刺”“暖冬动作”等活动则为同砚们供给有效技术培训。胡琳茹就常常接到老师咨询,请她帮助修改简历。 离校毕业生 离校不能断线服务温度不减 近日,教育部“高校卒业生离校后就业办事”小程序上线,特地为已经离校、未失业的结业生继续举荐针对性强的岗位信息。传统上,年夜学毕业生一旦办理离校手续就成为了“校友”,再也不享受应届结业生待遇。但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失业办事司相干负责人克日指出,以落伍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结业生的失业帮扶,是重中之重,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往年从教导部到各级高校,都把已离校结业生纳入失业效劳范畴,做到“离校不断线”。 “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处事”小顺序的岗位信息来自国家大先生待业效劳平台内,其特点是能够联合毕业生的教导背景、业余技能、求职愿望等集体信息,有针对性地推送匹配度高的优质岗位。这些岗位信息经由过程学信网公家号推送,将不断持续到今年年末,毕业生须要关注该年夜众号。别的,暑假以来,国家24365年夜学生失业服务平台连续面向2025届和2026届高校卒业生推出6个专场招聘会,其中多场是针对离校后未就业结业生的,涵盖天下多个省分以及行业。北青报记者在这些专场的北京地区招聘网页看到,招聘岗位分为互联网/通信/电子、花费/加工/发明、制药/医疗、教诲等十余个行业,各行业下又进一步细分岗位类别。 在教导部的指导以及动员下,在京高校正在效劳离校毕业生方面也积极作为。5月初至暑假期间,中国农业大学“中农云”学生就业服务网启发了一个新专栏:“百日冲刺·离校不离心”2025届用人单元校招再对接暨2026届提前批暑期练习专场,为未落实就业单元的2025届结业生找任务、非结业年级先生练习搭建了一个专门的线上对于接桥梁。离校结业生正在这里预定登记并投递简历后,用人单元能够在线筛选简历,然后与毕业生约定光阴在线视频面试。 同样正在暑假里,北京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失业专任西席孙雅楠垂青到,最近有一场企业应聘的地位多为电子商务,因而她给英语业余2025届一位已经离校毕业生打去电话:“这个企业的地位和你比拟婚配,你感兴趣的话可以先看看招聘信息,如果能进口试,咱们能够通话模拟一次口试。”据胡琳茹介绍,对于于已经离校未就业的学生,北科年夜在昔时12月31日以前,各院系就业老师每周城市以及他们联系,询问其求职进展并同步给他们就业新闻。现在,一些曾经结业良久想要换任务的同砚还会与胡琳茹联系,一些毕业熟手里有适合的事情机会还会请她选举学弟学妹。 中央财经年夜学商学院针对于已经离校但仍有失业动向的老师,会建设特地的反对于分割群,将给在校生的就业信息同步给结业离校先生,按照他们的需求定向推荐,同时为他们返校到场现场招聘会、三方协议领取或改换等供给便利。 文/本报记者雷嘉 张月朦 张知依 【编纂:于晓艳】
基于需求调研,等于,《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李静 发于2025.9.29总第1206期《中国旧事周刊》杂志 1935年年底,一个冬季的下昼,林徽因已经在梁思成的办公室连续工作三个小时。那一年,她以及梁思成在山东曲阜调查了孔庙修筑群,并沿胶济铁道路经历城、章丘、临淄、益都等11个县,寻找散落山涧原野的“文化瑰宝”。归来后,有少量案头任务。现在,里间只要她一团体,窗户正好能够鸟瞰天安门的院子。 “现在是五点三非常。夜幕...
近日,一则“8个月婴儿没喝茶被收茶位费”的网络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消费者黄女士称,自己在广东一家海鲜大排档,遭遇“茶位费刺客”。他们一行13人,其中有5个小孩(包含两名婴儿),在广东某海鲜大排档总共消费了3525.2元。查看账单时,她发现账单显示,餐具共13份,单价3元,总计39元。黄女士质疑:8个月大的婴儿既未使用碗筷,也未饮用茶水,为何还要收费呢?她要求店家退回未使用的茶位费,并按市场价退回多收的餐费,遭到拒绝。经过媒体跟进曝光后,黄女士称商家已第一时间联系自己并道歉,还按照市场价退回了餐费。 那么,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被收费,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遇此类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进行解读。 问: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答: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这既是对法律条款的违背,也是对消费者信任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茶位费属于服务费用范畴,商家未提前告知,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晓完整消费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知情”为前提,若菜单未标注茶位费、店员未口头提示,消费者便默认“用餐仅需支付菜品费用”。这种默认的背后,实则是对“是否接受茶位服务”选择权的悄然剥夺。 商家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的核心要求为“等价有偿”,即费用收取需以实际消费或服务享受为基础。婴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会实际使用茶水、茶具等茶位服务,商家按人头向婴儿收费,缺乏“服务对价”基础,属于“不合理强制收费”,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 问: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 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维护交易公平的应有之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采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如茶位费未提前说明、结账时擅自添加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依法拒付。同时,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需以“实际享受服务”为付费前提。例如婴儿未使用茶位服务、消费者未接受某项附加服务时,商家强制收费违背“等价有偿”原则,消费者无需支付。 消费者遭遇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多项法律条款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知悉服务内容、费用等真实信息的权利,第九条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明确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禁止经营者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或强制交易;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则规定餐具清洗消毒是经营者法定义务,消费者可据此拒绝支付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问:如果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行业惯例不可对抗法律。行业惯例虽源于特定行业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做法,但其合法性始终需置于法律框架下接受审查,绝非脱离法律约束的“特殊规则”。当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法律的效力必然优先,任何行业惯例,都不能成为商家规避法律责任、实施违法收费的“挡箭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行业惯例需以商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为前提,且收费需与实际服务相匹配,若仅以“惯例”为名进行强制收费,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商家以“按人头计费”的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在法律层面无法获得支持:一方面,婴儿因生理限制未实际享受茶水、餐具等服务,却在付款时对其收费,这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茶位费的收取需以充分告知、实际服务、公平合理为前提,商家不得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法律义务,针对婴儿等未实际享受服务的群体,强制收费行为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让消费者产生“被强制消费”的感受,破坏了用餐体验,让原本承载文化意义的茶位费,异化为引发消费矛盾的导火索,甚至对餐饮茶文化口碑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消费者而言,若遇到商家未提前告知费用,或要求为未实际使用的服务付费时,可采取以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与商家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收费行为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其退还相关不合理收费;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提供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责令商家改正;若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还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朱婵婵/ 本报见习记者 马子煜 【编辑:刘湃】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五、将本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第六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船舶情况。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三)运营船舶资料;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七)其他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第二十五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四)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没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三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十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 (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不立即予以取缔,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刘阳禾】